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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令麟在擔任東森電視公司負責人時,因支付兩筆香港商亞衛的衛星轉播設備與服務費2,510萬餘元,沒有依所得稅法規定代扣稅款,除被國稅局開單補稅502萬餘元外,還按應扣未扣稅款處1倍罰鍰。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日前指出,罰鍰應該是在「1倍」以下,因此要求國稅局另為適法罰鍰。最高行政法院發言人劉鑫禎指出,本件確定判決是指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王令麟敗訴的判決,並撤銷台北市國稅局原處1倍罰鍰及財政部的訴願決定,應由國稅局另為適法處分,並非指王令麟應扣未扣稅款行為「不罰」。劉鑫禎庭長說,王令麟對本稅的部分並不爭執,本件起訴請求是指「撤銷罰鍰」的部分。不過由於所得稅法修正後,明定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,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,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。2005年,王令麟擔任東森電視公司負責人,該公司在2000年3月及4月,給付香港亞衛設備租金與服務費2,510萬8,343元,未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502萬1,669元,台北市國稅局令王令麟補繳稅款,並按稅款處1倍罰鍰502萬1,600元。
【摘錄工商】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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